北京一女子被迫结婚后提撤销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北京男子李某以“不结婚就让对方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论胁迫王某与其结婚。二人登记结婚后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3月5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据了解,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撤销婚姻案。

  密云法院: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

  法院介绍,2019年3月,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经接触后,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向李某提出分手,遭到李某拒绝。2020年11月,李某欲与王某结婚,王某拒绝,后李某多次前往王某家和单位,以“不结婚就让王某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论胁迫王某与其结婚。

  2021年1月18日,王某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王某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对王某进行拉拽和推搡,致王某身体局部淤青。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李某承认了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行为构成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只要是能够使受胁迫者违背自由意志而结婚的,无论是对身体上的强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都构成胁迫。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且未超过一年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故受胁迫方王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3月5日,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民法典对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进行了修改

  密云法院介绍,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施行后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此外,民法典对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进行了修改,请求撤销婚姻的,由原来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变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密云法院还提到,民法典新增规定:“婚姻关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较之婚姻法中对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时才享有,新规定更有利于对被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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